青海省海东车管所在哪里?

在平安县~·车管所在平安二中后门那里`,平安县的西南面~~海东驾考现在改到去互助的那条路上了~~·

海东市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拉面产业规模,提升品牌价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就业创业,推动拉面产业成为海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东市拉面产业及其相关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示范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推动拉面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拉面产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拉面产业发展配套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产业促进、品牌推广、服务保障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做好拉面产业数据统计、信息公布、从业人员家庭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服务等相关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促进拉面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部门为拉面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拉面产业发展;

(二)牵头起草拉面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组织拉面产业展示、交易、信息、技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协调服务相关拉面企业和经营者返乡投资创业;

(五)指导拉面产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文体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拉面产业政策,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宣传活动。

文体旅游广电、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拉面店设置宣传载体等方式,向外界推介我省及海东市生态环境、文化旅游、风土人情、农畜产品、特色饮食等信息。第七条 拉面产业行业协会主动发挥指导、监督、协调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产业协作、品牌建设与保护等服务。第二章 产业促进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台拉面产业经营、物流配送、技能培训、劳务派遣、产品研发等配套政策,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推动拉面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数字化进程,促进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拉面产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融资环境。

鼓励和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评级服务。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利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具备条件的县(区)探索设立拉面产业担保基金。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合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建设拉面产业全产业链线上支付结算平台,加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网络,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线上无抵押、免担保信用融资服务。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拉面产业经营主体通过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模式,统一采购、质量、服务等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引导有条件的拉面产业经营主体通过联合、合作、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培育壮大行业龙头企业。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资源禀赋,引导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进驻产业园区,支持以研发试验、生产营运、创业孵化、人力资源开发、展销展示、资产管理为主的拉面产业总部基地建设。

支持培育拉面产业交易市场,完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仓储运输、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建立健全供应链体系。

支持构建以拉面原材料为主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冷链仓储、物流配送全产业链,带动本地区特色种养殖产业发展。

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科研机构传承创新拉面制面技艺和饮食文化,开发拉面半成品、成品等系列产品。

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农业机械等。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控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完善防治监控体系,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经费投入,并将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企业及维修厂、停车场等集中停放地机动车尾气污染及船舶废气排放的防治。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运用。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车用燃料及氮氧化物还原剂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润滑油、润滑油添加剂、氮氧化物还原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督促加油站做好油品回收装置的安装维护工作,开展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销售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市清扫车、喷雾车及洒水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综合管理机制。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保宣传教育,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公益宣传,提高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第八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非机动车辆运行路段设置,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连续、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设施,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规划,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用于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推广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政府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选购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青海海东民和政务大厅业务办理开始了吗

开始了,通过查询官方网站反馈,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消息。

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绿色宜居城市,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文明程度,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适宜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其他各县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宜居城市,是指生态景观美丽和谐、经济社会人文环境融合、生活安全便捷、公共服务功能健全、活动空间宜居适度的城市形态。第四条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绿色发展、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工作。按照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相关指标体系、政策措施、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市民参与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投诉危害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对积极举报危害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相关单位对危害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九条 对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应当贯彻“一优两高”战略,紧密结合促进绿色宜居新海东建设的奋斗目标,系统科学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宜居规划体系。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利、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格局、绿色产业、公共服务体系、绿色能源交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保障等内容。

依法批准的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非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一条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本市制定的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指标严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低碳绿色交通体系,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提升中心城区之间、中心城区与西宁市区、各县乡镇与旅游景区的公共交通通达度。

推进自行车道+步行道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居民非机动车出行比例,倡导居民绿色出行,加快低碳城市建设。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心城区现有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增长速度,在商业区、人口密集区、公共服务区合理配建公共停车场及附属设施。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环卫、绿化、停车场所、商场、电子监控、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市民健身以及无障碍通行等公共服务设施。

环卫设施、停车场所、商场、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划定停车泊位。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科学规划清洁能源产业,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亮化工程中采用清洁能源及节能设施。

鼓励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形成以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