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水陆运输从业资格证哪里有考?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单位:应急管理部(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报名

报名工种: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

报名条件: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二、培训

报名成功后,学员需要完成线上课时+模拟考试,模拟考通过后才能申请考试。

三、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复审学员只需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时间2小时,上午第一场理论考试未通过,下午可以参加补考。理论考试合格后才可参加实操考试。理论和实操考试合格线均为80分。

四、证书样本

包含作业

1.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一级高处作业;二级高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特级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工地升降货梯升降作业

12.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查询网址:

查询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

二、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证)(管理单位: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报名

报名工种: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业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司机(限桥式起重机)、起重机司机(限门式起重机)、叉车司机。

报名条件: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二、培训

报名成功后,学员需要完成培训课程+模拟考试,模拟考通过后才能申请考试。

三、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

四、证书样本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查询网址: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管理单位:建设部)(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一、报名

报名工种: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手脚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手脚架)、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施工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物料起重机)、高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报名条件: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二、培训

报名成功后,学员需要完成培训课程+模拟考试,模拟考通过后才能申请考试。

三、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

四、证书样本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查询网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 在网站首页左下角找到 “地方主管部门网站” 一栏点击进入或者通过本文件所汇总的网站链接进行访问。

2020年 最新信息查询平台汇总

01

北京市查询平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查询中心”→“116 北京市专业人员信息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02

天津市查询平台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依次点击“公共查询”→“特种作业公共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3

上海市查询平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点击 “相关行业单位”→“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4

重庆市查询平台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 , 依次点击“建筑管理”→“安全监督”→“特种人员”;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5

河北省查询平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人员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0 6

山西省查询平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 在线查询”→“ 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7

内蒙古自治区查询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职业技能鉴定”→“特种作业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8

黑龙江省查询平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点击“人员证书查询”,在“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一栏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0 9

吉林省查询平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快速通道”中点击“吉林省建设工程人员培训管理系统”→“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0

辽宁省查询平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政务服务”→“质量安全”→“特种作业人员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1

山东省查询平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政务服务面向个人中点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2

江苏省查询平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建设人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查询”或“电子证书”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3

安徽省查询平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服务”→“信息查询”→“人员查询”→“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4

浙江省查询平台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人员查询”→“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5

十福建省查询平台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省内行业”→“福建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证书查验”→“综合查询”→“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6

江西省查询平台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江西省住建云平台” →“特种人员证书”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7

河南省查询平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公共服务”→“办事查询”→“人员查询”→“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18

湖北省查询平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办事服务”→“人员资格”→“公共查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19

湖南省查询平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信息查询”→“湖南建设人力资源证书及成绩查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0

广东省查询平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行业版”→“起重机械及特种人员管理”→“广东省建筑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特种人员持证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number=进行查询。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询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政务服务”→“人员数据发布”→“特种作业人员核实”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2

海南省查询平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厅下属单位及各市县住建单位”→“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证书查询”→“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3

云南省查询平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质量安全”→“特种作业人员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24

贵州省查询平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 “建筑工人证书查询”→“特种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25

四川省查询平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信息公开”→“特种作业人员”→“人员类型选择特种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6

陕西省查询平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办事服务”→“人员库”→“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7

甘肃省查询平台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机关处室”中依次点击 “质安处”→“查询中心”→“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查询平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依次点击 “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系统”→“人员数据”→“资格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29

青海省查询平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 “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证书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进行查询。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询平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依次点击“工程云平台”→“查询中心”→“人员查询”进行查询;或者直接登录 进行查询。

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在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后得知,当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查询渠道还在建设当中,因此无法查询,建议各单位、项目部谨慎选用持该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由于个别省市已经出现仿冒的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者二维码,请各单位、项目部提高警惕,严格通过以上方式登录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办理和查看相关业务,以防被骗。

四、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查询(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1.国家标准平台

1.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该系统收录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1,989项。其中非采标1,350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采标639项只可在线阅读。现行有效推荐性国家标准35,315项。其中非采标22,481项可在线阅读,采标12,834项只提供标准题录信息。

网址:

2.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提供国内所有的国家标准(5万多)、行业标准(4万多,其中电力DL行业标准2044项)、地方标准(4万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近8万)的查阅,提供大部分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

网址:

3.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登录国家标准委官网,通过右侧通道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标准化业务协同系统等。

网址: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通过服务入口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网址:

5. 中国政府网

中国政府网开通了国家标准信息查询频道,提供所有国标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查询,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及部分下载,行业及地方标准部分能提供在线阅读。

网址:

2

行业标准

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网址: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提供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公告,随公告提供部分标准全文的免费阅读及下载。

网址:

3.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提供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企业标准标准在线阅读及下载。

网址:

4. 生态环境部

提供1400余项生态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全文免费阅读及下载。

网址:

5. 商务部

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85项商业行业标准可下载(页面右侧):

网址:

6.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水利部水利技术标准查询系统,提供79项含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文本免费阅读及770项标准题录信息的免费查询:

网址:

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标准信息查询系统,公开237项广播电视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下载,其他标准提供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等信息:

网址:

8.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开粮油标准目录:

网址:

9.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公开466余项行业标准,可免费下载:

网址:

10.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标准全文公开系统,61项推荐性国标标准,248项推荐性金融行业标准可查询、浏览:

网址:

1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林业网,公开林业行业标准1510项:

网址:

12.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服务平台、海洋标准化信息系统,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现行有效的自然资源推荐性标准题录信息和全文在线阅读服务,目前是三个网址,后期三个网址应该会整合成一个:

网址:

国土:

测绘:

海洋:

1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标准网提供2199条卫生标准:

网址:

1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提供12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下载服务:

网址:

15.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提供73项体育领域的国标和行标查询服务,其中国标可在线浏览,行标只有摘要信息:

网址:

16.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业标准”板块随公告公开农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目录,没有标准全文和下载服务:

网址:

17. 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

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提供1155条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免费阅读服务:

网址:

18.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库,提供化工行业、石化行业、黑色冶金行业、有色行业、建材行业、机械行业、船舶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兵器行业、核工业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 、化工行业、船舶行业、民爆行业、轻工行业、化工行业、石化行业、有色行业、黑色冶金行业、建材行业、稀土行业、机械行业、汽车行业、船舶行业、轻工行业、食品行业、纺织行业、包装行业、电子行业 、电子行业、机械行业标准共33个项目标准。标准目录:

网址:;categoryTreePid=categoryTreeId=1181

19. 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提供铁路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标准目录,没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

网址:

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板块规划统计栏目下设有“标准化建设”,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目录清单,部分行业标准可在线阅读,国家标准链接到了标准委全文公开平台:

网址:

21. 公安部

公安部,信息公开版块——机构分类——科信局中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中提供公安行业标准目录,没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

网址:

3

地方标准

除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3万7千余项地方标准也正陆续公开(具体数目在不断变化)。截至目前面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的部分网址,方便大家查询。请复制到浏览器查看。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1657项,可在线查看文本(IE浏览器):

2. 上海市地方标准

776项,可免费下载全文:

3. 广东省地方标准

1724项,可在线查看文本(IE浏览器):

4. 重庆市地方标准

905项,部分标准可在线浏览:

5. 天津市地方标准

745项,可免费下载:

6. 山东省地方标准

3221项,可在线阅读:

7. 江苏省地方标准

2269项,可在线浏览和免费下载:

8. 浙江省地方标准

802项,可在线浏览和免费下载:

9. 湖北省地方标准

1724项,可在线浏览:

10. 陕西省地方标准

1032项,可在线浏览和下载:

11. 山西省地方标准

1217项地方标准,可下载:

12. 河北省地方标准

提高标准的查询,大部分强制性地方标准可下载,推荐性地方标准只有目录信息:

13. 河南省地方标准

1591项标准,可下载、可预览:

;publish.stdno=publish.name=

14. 湖南地方标准

1909项,可在线浏览:

15. 江西省地方标准

721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

16. 安徽省地方标准

2523项,可在线浏览和下载:

;sclass=3csname=egname=scode=csdc=ics=syear=eyear=sdate=edate=status=L#

17. 福建省地方标准

1912项,需要登录才能阅览:

18. 广西地方标准

1749项,只有目录、不能阅读和下载:

;pageText=%E5%9C%B0%E6%96%B9%E6%A0%87%E5%87%86%E5%8C%96%E7%AE%A1%E7%90%86%E6%9F%A5%E8%AF%A2

19. 贵州地方标准

1444项(现行有效984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

20. 云南省地方标准

943项,可在线阅读:

21. 四川省地方标准

1981项,可在线浏览:

;stdNo=jingque=1EnName=TextualName=orgType=2Organization=DB51IcsClass=CnClass=StdStatus=1isForce=0StdYear=0nPageSize=10

22. 甘肃省地方标准

2437项,可在线阅读:

23. 青海地方标准

1613项,只有目录,不能阅读和下载:

;page=

24. 宁夏地方标准

1395项,可以阅读在:

25. 西藏地方标准

115项,可阅览,可直接下载:

26.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部分标准提供了文本、可下载:

27. 吉林省地方标准

1433项标准,可下载文本:

28. 辽宁省地方标准

1438项,只有目录,没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

29. 海南地方标准

474项,可直接下载:

30.内蒙地方标准

500余项,可以在线阅读,访问时间限制工作日9:00~17:00。

31.新疆地方标准

1598项,暂时访问出错

2022年云南二建注册公示在什么网站

在建设工程教育网。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7〕407号)相关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近期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意见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详见附件),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30日。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2022年第10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人员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云南省建设厅网站如何申请商品混凝土资质如何办理呢?

这里面就是资质申报流程,你也可以直接去建设厅咨询,在滇池路与红塔西路交叉口(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对面,上面有二建两个大字)!不过你要做好思想准备,那里的人态度不是很好!

求助:谁知道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许可证在建设厅网站哪里查得到啊??

一般都是在建设网上查,像三类人员的都是全国通用的,很好查的

云南省建设工程交易网是什么时间停止访问的

2020年12月30日停止访问

资料拓展:

为持续深化我省建筑业 “放管服” 改革, 整合网站资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20年12月30 日 18:00起关闭“云南省建筑市场服务信息网” ,未办结的业务统一退回,重新申报。该网站所涉相关业务于2021年1月4 日 08:30起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 (网址:https :/ / 办理;个人用户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下载 “云南建管" APP, 完成实名认证后, 通过APP办理个人业务

我买了一个篮 框物业可以收吗?

点击标题下「民族时报」可快速关注

日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修订)》

意见的公告

详情如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住用安全、合理使用,构建全省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步修订了《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现将《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6月11日至7月12日

提出意见方式:

一、信函方式。请将书面意见寄至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邮编:650228,电话:0871-64320767,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

ynszjtfdcscjgc@163.com。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8日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它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及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立健全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的物业管理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依法有序推进本省物业管理服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新建物业项目,具有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自然形成并投入使用的,二个以上独立院落或封闭区域,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各自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2/3,且交付房屋户数超过总户数2/3时;

(二)占全体业主30%以上业主提议的。

第六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加以实施。需要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投票权事项,按具有法律效力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加以实施。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按法律法规的规范加以实施。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立由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服务机构、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暂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规划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进行配置。其中,地面面积不得少于配置面积的50%,地下面积应具备采光和通风条件。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

第九条支持社会责任感强、服务优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承接老旧小区及移民搬迁安置点的物业管理,引导居民选择合适的物业服务管理方式,保障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条供水、供电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分户计量。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表决,可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收费价格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价格未进行合同约定的,按政府指导价实施。物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房屋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无论业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均由业主全额交纳。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提高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效率。因供水、排水、消防、电梯等设施紧急维修事项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不得泄露业主信息或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如实、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收费信息;

(三)物业承接查验情况;

(四)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保养单位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案;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及费用分摊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的收支和分配情况;

(八)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情况;

(九)按相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应用,积极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服务合同签订后,无故减少服务人员数量、缩减服务面积,降低服务标准;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业务全部委托给他人;

(三)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理由,中断或变相中断业主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及阻拦业主正常进入小区。

(五)服务合同合法终止后,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六)进行不当价格竞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擅自损坏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以及改变建筑物的外观外貌;

(三)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私挖地下空间,挖掘道路场地;

(五)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六)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单车充电或将电动单车进楼入户;

(七)擅自拆改供水、排水等管线;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制造超标噪音;

(十)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一)乱堆乱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第十九条业主的房屋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业主应当及时修缮或采取消除危害的治理措施。责任业主不进行修缮或不采取消除危害治理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第二十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全体业主日常维护以上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部分业主日常维护以上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部分共有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物业遭到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维修维护,但未进行维修维护出现的业主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家政服务、信息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等其他生活性服务领域。

第二十二条老旧住宅小区业主需要增设电梯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 X 月 X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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