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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持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批量生成含伪原创文章的推广网页

干扰搜索引擎排序服务

当事人自2018年3月起,开始从事云推广业务,对客户提供的关键词进行拓展,从而为客户创建大量关键词,编辑、生成大量含有关键词的伪原创文章,并批量生成含有伪原创文章的推广网页,再发布到第三方高权重网站中,借助相关网站具有易被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的特点,使得相关页面与搜索关键词关联,使网络用户触发相关搜索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首页都能出现含有当事人客户信息的网页链接。

当事人通过云推广技术服务,帮助客户对搜索结果排名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使得本不该出现在搜索结果排序前列的内容升至搜索前列,干扰了搜索引擎排序服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9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

02

上海夜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为185家客户

虚构访客点击量、收藏关注度

当事人自2020年9月起,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运营业务合作,以访客0.3元/个、收藏0.25元/条的价格为185家客户虚构访客点击量、收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同时组织刷手为某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网店虚构交易和交易金额,帮助网店提高其在网络交易平台评价体系内的排名、信誉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通过虚构点击量、收藏量等流量数据、组织刷手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多家公司提升浏览量、评价和排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7月,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03

上海趣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募400名流量博主

虚假宣传相关产品及使用效果

当事人与某齿科科技公司签订服务订单,约定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由当事人招募400名流量博主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内宣传推广该齿科科技公司销售的隐形牙套产品。当事人撰写宣传文案内容并经该公司确认后,要求流量博主根据宣传文案内容制作推广图文,主要内容均为关于该隐形牙套产品的使用体验和正面评价。当事人将上述推广图文汇总并交该公司最终确认后,通知流量博

上海中高端网站建设哪家好?

网站建设公司的选择就像在淘宝买东西一样,有好有坏,真假难辨,主要抓住几点:公司自己的网站要好、经营年份在六年以上、服务品质感要强,客户高端,这些条件具备了,就是高端网站建设。还有一个标准就是看看有没有高端业务,比如网络营销等等,单做网建的恐怕不太行。推荐两家上海的:网麒科技、广漠传播,两家都有高端业务。

东莞市欣亿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东莞市欣亿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10-27在广东省东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东莞市黄江镇宝山社区凤鸣四街5号一楼。

东莞市欣亿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1900MA4UWT6L56,企业法人谢嘉欣,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东莞市欣亿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网络推广,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设计与开发,网页制作、设计、建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不含餐饮服务),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展览展示服务,房地产经纪;国内婚姻介绍服务(不含涉外婚姻);网上销售:服装、鞋、帽、箱包、日用品、母婴用品、酒类、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字画(不含文物)、工艺品、家具、玩具、文具、五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珠宝首饰、汽车及配件;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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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巨大心理落差下,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1

目前主播带货模式风行,不过这个模式对于头部主播可能更有效,不过薇娅等网红出事后,也会倒逼这种模式发生改变,当然这种这种带货模式本身就存在风险,没有用户愿意买单呢?

上海宝山法院23日发布了一则案例通报,在电商时代颇具代表性。一护肤品公司在支付了8万余元推广服务费后参与了上述推广,但最终实际销售额仅为6瓶产品共计800余元。

如此大的心理落差下,该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宝山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官方给出的公告中显示,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该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00:07左右。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最后,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纪公司向原告护肤品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这件事,有圈内专家表示,请主播带货这个模式对于企业本身而言非常不利,除了要出一些昂贵的坑位费外,还有要承担带货效果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一些主播如果出了负面影响,那么对自身品牌也有极大的影响。

还有圈内人士表示,对于目前风行的主播带货行为,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不信任主播带货模式,对于当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开始自己筹建带货模式和渠道,而这接下来也会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2

据上观新闻报道,在快手平台拥有上千万粉丝的主播“广东雨神”,和香港著名导演王晶一起搞场直播,这样的阵势让不少商家心甘情愿掏钱,希望在直播带货中能带上自家产品。

然而,一家护肤品公司花了8万元“坑位费”,销售额却仅有6瓶800余元。巨大心理落差下,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大主播大导演,助力带货满怀期待

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直播当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其中,涉案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凌晨00:07左右。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心理落差巨大诉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造成其经济损失。

因此,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2820元、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故还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经纪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违约行为。被告认为,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推广时段、销量。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也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故,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络科技公司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诉讼请求。辩称公司已按照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允许该场直播推广活动使用其肖像予以宣传,并在直播前几天摄制了预热视频,为该场直播推广造势吸引人气。直播搭档并非一定要在产品推广期间出镜。原告产品的直播时段为凌晨00:07左右,这是根据签约的时间先后来安排的,同一时段还安排了一轮抽奖,人气较好。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原告的产品销量不佳,原因在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与直播无关。

另外,直播当天曾邀请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至现场观看,工作人员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网络科技公司当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对于该预热视频,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直播搭档不仅要参与预热活动,也应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以提高观看人数增加销售量。

法院:经纪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与经纪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围绕下列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被告经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其一,将协议权利义务擅自转让至第三人的问题。依据协议内容可知,原告与被告经纪公司签约的根本目的为在“广东某神”搭档“导演王某”的直播活动中安排对原告指定产品进行销售。被告经纪公司随后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活动,该行为是被告为实现与原告的合同目的而采取的行动,且直播活动中的关键因素为“主播”及平台等,仅安排直播活动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专属性。且经纪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而未变更其与原告间所订协议的主体,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经纪公司存在擅自将协议权利义务转让至网络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的主张不予认可。

其二,关于销售额过低及未与原告护肤品公司事先确认推广时段、安排的销售时段过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中对于销售额并未进行约定,且产品的销量与产品本身的市场知晓度、认可度及产品质量有较大关系,故对于销售额过低本身即构成违约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推广时段,协议中虽仅约定了日期而未对具体时段进行约定,但被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目的审慎、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产品销售时段安排在凌晨,该时段为大众休息睡眠时间而非消费行为活跃时段,该安排有悖于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显然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关于销售时段的安排存在瑕疵。

其三,关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王某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宣传和推广效应,是原告在选择直播场次及评估推广费金额的'重要因素,其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能吸引更多的人气、更有利于实现原告的签约目的。综上,因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过程中王某始终未出镜,法院认定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被告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因被告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销售目的无法实现,故主张将所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均计入损失范围。宝山法院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已实际完成,被告经纪公司的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因此将所有服务费计入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应向原告退还部分推广服务费作为对原告的赔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最后,关于网络科技公司是否需要对被告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网络科技公司与原告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原告产品是履行其与被告经纪公司之间的协议,与原告并未直接发生相关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被告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纪公司向原告护肤品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看到直播带货火爆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背后可能会引发的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商家在与直播方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对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因素进行详细的约定,例如直播的时段、推广的时长、嘉宾是否出镜等,以更好地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此外,因直播带货市场火爆,利润空间较大,部分公司利用商家与承办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收取高价服务费后又与承办方签订合同由承办方具体负责安排直播活动,赚取差价,导致商家得到的服务大打折扣。商家在寻找合作对象时,应予以辨别,减少中间环节。”该案承办法官陈晔提醒道。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3

12月2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带或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AI财经社获悉,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与某经纪公司签订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商品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万元。

但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期间,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销售额也十分惨淡,仅为6瓶共800余元。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包括原推广费82820元,加上其他损失共计9.7万余元。

在庭审中,经纪公司表示其已按照协议安排直播推广活动,协议已履行完毕。而对于推广时段、销量,双方协议中未予以约定。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仅约定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

网络科技公司也不同意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网络科技公司已按照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并当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

经审理,宝山法院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已实际完成,经纪公司的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应向护肤品公司退还部分推广服务费作为赔偿即可。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经纪公司应向护肤品公司赔偿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