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第二章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九条 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意见。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推进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建立交易目录清单,整合公共交易平台,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招商引资逆势增长,优化营商环境取得哪些成效?

招商引资逆势增长,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招商引资逆势增长

今年,辽宁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减弱的双重压力和严峻的疫情冲击,投资逆势增长,成果丰硕。上半年,实际使用外资4420.4亿元,同比增长31.2%,其中外资增加3.1倍。

辽宁新建项目增加50.5%,投资增加77.1%,其中华晨宝马增资项目, SK海力士项目,华能海上风电项目,大连铁路设备及通用动力设备制造基地,以及英歌石科技城等一系列重要的项目纷纷落地。

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

营商环境关系到关宁振兴和发展的大局,是宁全面振兴、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重要举措。

政府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关系全局的重要问题,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目标,净化政治生态作为根本,以法治环境建设作为最突出、最紧迫的任务。

以政治生态的持续净化、法治环境的持之以恒来促进和保障营商环境的根本好转,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继续深化简化管理,共11批取消2203项行政职权,将一般建设工程审批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并将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50%以上的市场主体开办实现半日内完成。

辽宁省政务服务实办率超过75%,“高频刚需”919件,“跨省通办”132件。在辽宁省2145个行政服务中心开展了标准化工作,在乡镇、村(社区)、金融网点等方面建立了2246个“一站式”便民服务站,实现了“就近办”。

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

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办理。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一个窗口受理,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制度。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审批事项一般应当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对依法确需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书,载明办结时限和责任人。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化,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数据归集、评价体系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化受理办理。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第十条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公开服务窗口办事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工作职责。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信息一表申请制度,并提供标准范本。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信息一次性完整提交后,不得要求再提交。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查询系统,公开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办事事项有明确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无法定办理期限的,应当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要素成本的监测与监管。对属于政府定价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科学、合理定价,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政策和政策性承诺应当依法制定和作出,并全面履行。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不得限制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发区(园区)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对区域节能、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实行区域评估后,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

营商环境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审批、监督管理、服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完善功能,建立数字化联网互通的诉求受理、大数据分析和综合考核等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协调调度、督察考评等职能。第五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对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等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各自权限内及时向社会公布。

积极推进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法制工作,保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有法可依。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承诺、签订的协议等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变更或者撤销,给各类市场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和完善全社会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规范的营商环境。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所制定出台的涉企政策及相关解读、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等,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动态更新,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并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各类市场主体有权获取与其生产经营和生活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鼓励建立网上联合审批监督平台,逐步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行政职权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审批应当实行批管分离、批验分离、批办分离。按规定减少或者合并涉企涉民证件,取消各种无用证明、重复证明等。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并支付其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规范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平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竞争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依法及时清理企业缴纳或者承担的包括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各类保证金项目,并在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保留的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涉企保证金项目信息。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准收取。

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报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

对市场机制能够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并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各类证照,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取消或者改为备案管理。第十六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量和服务对象的需求,鼓励采取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适时调整服务时间,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尊重市场规律、崇尚发展创新、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营商发展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舆论监督。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与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地区创新创业。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第九条 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滥收费用、强迫交易等行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原则迁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迁移;

(二)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

(三)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

(四)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五)其他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深入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2017年2月1日《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法规。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欢迎阅读,有帮助就参考下吧~

想要彻底弄明白《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得先明白一个词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

一、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之前出现的所有关于“逃离沈阳”的文章中,都提到一个现象,外地企业想要进驻辽宁,实在是太难了。没有人情,在这里寸步难行。

在法规的第十条中,我们看到了辽宁关于消除地方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划经济曾经是辽宁的核心。在这里,市场被大型国企垄断,本土中小型投资者无法涉足,更加使市场缺乏竞争,从而无法刺激国企主动谋求发展。

所以,当“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法规出现之后,确实让人为之一振。

二、简化行政审批,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服务平台

在法规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信用服务平台的构建方式。

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据有关消息报道,在东北开办企业所需要的程序是全国最繁琐和漫长的,拿登记物权的流程来讲,上海只需要4个步骤即可,而东北步骤最少的城市是沈阳,需要12个步骤,也就是说东北最快的城市也比上海慢了整整3倍!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去年12月15日,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在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成立。

这里汇集了辽宁40个省直部门集中办公,72个窗口可以办理499项审批服务事项。

自启动以来,这个政务服务中心日均接待500余人次,受理审批业务13341件,已办结11080件。

2017年,行政审批一定会得到相当大程度的简化的。

三、不得作出过分的.政策承诺

之前在投资圈里有这样一个词叫“关门打狗”。

在东北许多招商引资中,政府用各种优惠政策土地税收政策吸引各企业投资,等企业资金到位已经开始工程建设后,原来许诺的承诺就不见了,政府不仅百般拖延推诿,更有甚者利用企业骑虎难下的境地借机吃拿卡要,让企业家苦不堪言,最后不得不伤心离去。

在《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中,就针对这一现象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也为辽宁政府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辽宁再不是以前那个靠着忽悠来招商引资的辽宁啦,你敢不按规定办事,我就敢开除你!铁饭碗?那是过去!

这些有关于政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规定,也彻底让投资人放了心。

四、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就在四个月前,一篇《你一定是脑子进了水,才会选择来东北开公司》的文章震惊了整个东北。文章中贴出的一个观点引起了绝大多数在东北投资的企业家的共鸣,那就是“小鬼难缠”。

在东北某省会城市,该市44个委办局居然有43个有行政处罚权,这样的行政处罚权划分,能有多少企业受得了呢?

法规的第二十二条,让已经进驻辽宁的外地企业舒了口气。

第二十二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五、禁止将罚款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雁过拔毛”曾是东北官场的写照,各种收费项目层出不穷。现在,在《条例》第二十三到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收费项和行政人员的职权。

其中最令人叫好的就是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也就是说,罚款不再算是政绩,也彻底杜绝了执法机构利用罚款中饱私囊的情形。

六、行政人员不得损害营商环境

政策几乎没有不好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便会有部分行政人员将政策歪曲,导致政策实施方向偏离原本的制定方向。

所以在《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近三分之都是在强调,如果有政府人员违反该条例,该如何处罚。

而其中有这样一条最令人拍手称快:严重违反该《条例》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这就给政府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别胡来啊,这次是玩真的。

中秋节,分割线

无论是企业还是百姓,真正在意的不是条例本身,而是法规中所提及的符合他们需求的切实利益。

改革营商环境,主要靠政府政策和制度,而真正能让大家对法规满意的,还是地方执行力。

少点原则要求,多些硬性规定,密织笼子、亮明尺子,划出红线、标出底线,在此基础上,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对于“庸懒散”者,打板子、撤凳子,才能彻底改变辽宁营商环境,让“投资不过山海关”彻底成为谬言。

;